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公司、中心、处):
《曲靖市马龙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马龙区城镇污水处理费
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曲靖城镇供排水价格的通知》(曲发改价费〔2023〕1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马龙区城镇市政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主要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区财政、区住建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征收污水处理费属于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缴纳义务人与征收标准参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及《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曲靖城镇供排水价格的通知》(曲发改价费〔2023〕19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排向自然水体的设计水质标准,且未向市政排水管网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市政排水管网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八条 污水处理费根据缴纳义务人用水量按月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第九条 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在排水口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按时维护,并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计量设备如遇故障,按当月实际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如桶装饮用水、饮料制造等行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区住建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区住建部门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
第十一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区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供水企业征收。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区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供水企业申报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区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供水企业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
区住建部门应当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按月征收。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区住建部门申报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
第十四条 区住建部门应当核实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供水企业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
第十五条 对因用水户欠缴水费、供水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水量,经区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后,不计入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应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水量。
第十六条 区住建部门及其委托的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或者代征污水处理费,确保将污水处理费征缴到位。
第十七条 区住建部门及其委托的供水企业均不得违反本细则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严禁对单位或个人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
第十八条 区住建部门应当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污水处理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代征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区级财政,相关支出列入区级财政预算,由区住建部门依照上年收费情况纳入部门预算,按月拨付城镇污水处理服务单位,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等合规支出。
第二十条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区级财政给予补贴。
第二十一条 财政补贴按照“量差+价差”的方式进行补贴,其中:量差是指实际污水处理水量与收取污水处理费水量的差值;价差是指综合污水处理单位成本与收取污水处理费单价的差值。
量差补贴=(实际污水处理水量-收取污水处理费水量)×综合污水处理单位成本
价差补贴=(综合污水处理单位成本-收取污水处理费单价)×收取污水处理费水量
财政补贴=(量差补贴+价差补贴)×水质达标率
第二十二条 实际污水处理水量以污水处理厂出厂流量计为准;
收取污水处理费水量以供水企业实际收取污水处理费水量为准;
综合污水处理单位成本执行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本监审报告书(曲发改价成监〔2023〕19号)中的城镇综合污水处理单位成本3.53元/立方米;
水质数据以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在线监测数据为准;水质达标率(%)=(达标的污水处理水量/实际的污水处理水量)×100%。
第二十三条 每季度由区住建、区财政部门核准实际污水处理水量、收取污水处理费水量、水质达标率等指标,据实核算财政补贴金额,按季度申请拨付。
第二十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公布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城镇污水处理服务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相应扣减服务费,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年度终区住建部门、财政部门应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城镇污水处理财政补贴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污水处理财政补贴挂钩。
第二十七条 污水处理财政补贴由区住建部门根据上年度实际污水处理水量、收取污水处理费水量、水质达标率等指标纳入年度区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污水处理财政补贴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退出机制。当收取污水处理费水量达到实际污水处理水量的95%时,财政将不再进行量差补贴;当综合污水处理单位成本等于或小于收取污水处理费单价时,财政将不再进行价差补贴,综合污水处理单位成本根据曲靖市城镇成本监审结果动态调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区住建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住建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