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公司、中心、 处):
《曲靖市马龙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马龙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
救援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高效进行,提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急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健康危害和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规定》《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曲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曲靖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因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主要是:
自然灾害类:包括洪涝、干旱、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难类: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社会安全类:包括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曲靖市马龙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落实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严重程度、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I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核放射事故、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给予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包括本市在内,跨省(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9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含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2个及以上县(市、区)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大事件(III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4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过3例(含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IV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2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3.1马龙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马龙区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按照相关要求成立马龙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区领导小组在区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部署下开展工作。
组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卫健的副区长
副组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成员: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局(区外事办)、区卫健局、区市监局、区医保局、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红十字会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区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国家、省市及其有关部门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组织领导本区一般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2办事机构
区领导小组下设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区领导小组的部署,协助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有关工作;起草以区领导小组名义发布的文件;组织、检查、督导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修订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专家组建设;承办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3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医疗卫生力量和资源,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开展现场医疗救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全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区发改局: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保供稳价工作,保持价格基本稳定。
区工信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
市公安局马龙分局: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车辆优先进入事件现场,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自然灾害受灾人员给予生活救助。负责组织、指导属地民政部门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善后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安排区级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及生产、储备、调运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必要经费,监督相关经费使用情况。
区人社局: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和我区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区交通局:负责优先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的紧急运输。
区商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引起的对外交涉等相关事宜,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区市监局:负责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调特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和特需药品进口审批。
区医保局:按照医保有关规定对参保人医疗费用给予报销。
区政府新闻办: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有关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宣传;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全区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3.4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以区人民医院(急救中心)为主,区中医医院、区妇幼保健院、乡镇(街道)卫生院做医疗救援应急队补充准备,承担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任务。其中,区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急救中心、站)及其专业队伍承担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病人员转送任务;区人民医院和区中医医院承担伤病人员院内救治任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局根据职责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5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组建各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指导。
3.6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区卫生健康局局长负责,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现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根据救援需要,调集后续救援力量;确定收治伤病人员的医疗机构,安排重症伤病人员的转送;做好现场信息收集,保证通信畅通,及时上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救援保障工作。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应急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迅速做出应急响应,组织应急处理。区卫生健康局及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预案,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前期处理,控制事态发展。预案的启动遵循“上级预案启动后,相关地区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原则,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应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随之启动。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响应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4.l.1特别重大事件(I级)、重大事件(II级)、较大事件(III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并启动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I级、II级、III应急响应立即启动。即,区卫生健康局接到关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后,迅速启动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组进行人员伤亡、应急救治等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请求支援的建议;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资源、应急救治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伤病人员转送、院内救治、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工作;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全区各级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必须服从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挥调度,接受其监督指导,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4.1.2一般事件(IV级)应急响应
区卫生健康局接到关于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后,立即启动区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IV级)应急响应及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专家组对人员伤亡、应急救治等情况进行评估;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应急救治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伤病人员转送、院内救治、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后续医疗救治方案和相关措施;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情况,必要时报请市级支援指导。
4.2处置措施
4.2.1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有关情况。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用红、黄、蓝、黑四种颜色分类标记,分别对重度、中度、轻度、死亡病例做出分类标志,扣系在伤病人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方便病情辨认和采取救治措施。
(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医院救治,并做好以下工作:
①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在监护下转运。
②认真填写转运卡,将伤病员信息与病情记录一并转交接收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汇总。
③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④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⑤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指定的医疗机构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2.2医疗机构救治
收治伤病员的医疗机构,要立即开通急救“绿色通道”,对接收的伤病员进行早期处理,对有生命危险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理。同时,做好伤病员的统计汇总,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对超出医疗机构救治能力的伤病员,医疗机构要写好病历,按照区卫生健康局统一安排,及时将其转往就近或指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并妥善安排转运途中的医疗监护。
4.2.3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
区卫生健康局根据情况组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局相关专业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3社会动员
区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急救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应立即将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人员伤亡、现场抢救、卫生救援需求等基本情况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每日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伤病人员及医疗救治情况,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区卫生健康局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
区卫生健康局在区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需要向邻近国家和地区通报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的,需逐级报请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卫生健康委统一通报,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4.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现场医疗救援工作完成,所有伤病人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并经专家组评估,报区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由区卫生健康局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同时应将应急响应终止信息报市卫生健康委。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5.1信息保障
区人民政府和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部门要建立可靠快捷的通讯方式和分级联系方式,逐步建成针对性、实用性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通信网络,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畅通。
5.2急救网络保障
健全全区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急救中心)网络,建立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急救中心)和急救站,配齐紧急医疗救援装备,保障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5.3队伍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要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由区人民医院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队伍的战斗力。应急队员所在单位要足额保障应急救援队所需装备和物资,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关心和照顾卫生应急救援队员,主动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和实际问题。队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后调整补充。
5.4物资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区工信局负责组织医药物资的储备,保证应急物资供应。
5.5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急物资储备经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区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急救机构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区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6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区交通局、市公安局马龙分局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7其他保障
市公安局马龙分局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
区市监局按职责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组织特殊救治药品的生产。
区红十字会积极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必要时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6.宣教培训和应急演练
6.1宣教培训
各单位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区人民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媒体、文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6.2应急演练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卫生应急救援队伍与专业人员,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公众参与的,须报区人民政府同意。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造成影响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更新
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