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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马龙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信息来源马龙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马政办发〔2024〕13号
  • 发布时间2024-04-01 11:2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公司、中心、处):

《曲靖市马龙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马龙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建立科学、规范、有序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指导和规范全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正常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影响,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曲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本预案适用于曲靖市马龙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其中,食物中毒事件按照《曲靖市马龙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反应及时,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根据《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文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确诊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州(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州(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烈性呼吸道传染病疑似病例。

(4)霍乱在一个州(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州(市),有扩散趋势。

(5)乙、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级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9)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一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中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病例。

(6)区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设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卫健局局长、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常务副局长

成 员: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区卫健局、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马龙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外事办)、区文旅局、区市监局、区林草局、区医保局、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气象局、区红十字会等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可增加相关区直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并明确其部门或单位的职责。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卫健局局长担任。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区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启动联防联控机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制订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开展相应的督导检查,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评估;指导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区发改局:负责配合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区工信局:负责做好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等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度和通讯保障工作。

区教体局:负责制订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与卫生健康部门密切配合,组织落实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与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安全问题;加强治安管理,预防、查处、打击治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强化三公(工)协同,联合做好流调溯源,协助落实强制隔离、封锁措施,做好交通疏导等工作;做好监管场所防控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并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国内外企业、组织、个人和外国政府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分配、发放工作;督促养老机构、福利院等重点机构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动员群防群治;协调做好伤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按规定对因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其政策待遇。

市生态环境局马龙分局:负责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组织环境监测,提出环境保护应对措施。

区住建局:负责做好建筑工地的环境卫生管理等工作;配合做好大型公共建筑应急设施转换工作(临时征用为集中医学隔离观察点、方舱医院等)。

区交通局:协助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对乘坐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保障应急处置人员、物资运送;做好疫区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和公共交通工具的清洁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人畜(禽)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开展人畜(禽)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疫病监测和预防控制等工作。

区商务局(区外事办):负责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保供;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督促商场、超市等人群密集地落实防控措施,加强对市场从业人员的卫生健康教育和政策宣传;加强商业活动管理,维护正常的商品流通秩序。负责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向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通报情况,协调在马外籍人员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工作;协助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

区文旅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协助卫生健康、检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督促旅行社、宾馆、饭店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劝阻或限制疫区旅游活动。

区市监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市场秩序;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加强物价监管,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区林草局:负责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

区医保局:协助做好参加城乡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按规定结算其医疗费用。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协调新闻报道工作,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采访;跟踪区内外舆情,及时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做好防病知识宣传;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区气象局:负责做好事发地、救援途经地天气实况的监测和通报工作,及时提供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气象资料、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互救,必要时组派红十字医疗队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3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指挥部或区卫健局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由区人民政府领导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人任指挥长,卫生健康、公安、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现场应急指挥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所成立前,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报告、隔离观察、居家健康监测、疫区封锁、科普宣传等防控工作。

2.4 日常管理机构

区卫健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依法组织和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善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制订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和专业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收集汇总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各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5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工作职责和区指挥部的工作安排,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6 专家组

区卫健局牵头组建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负责事件评估,提出预警响应和防控措施建议;承担应急处置技术指导、人员培训任务;参与制订应急预案、专业预案、技术方案;参与应急处置重要决策论证;完成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工作。

各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组建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报告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卫生监督、实验室监测、哨点监测和群众举报电话网络。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区卫健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马龙实际,组织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动物疫情、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传染病、异常症状和重大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区卫健局、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局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接收群众反映线索。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橙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黄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蓝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不会造成社会影响。

3.2.2 预警发布

区卫健局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监测信息和专家评估组报告的现场信息,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迅速召集本级专家认真分析,并按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3 报告

3.3.1 报告范围

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界定的信息报告。

3.3.2 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分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义务报告单位、义务报告人四类。其中,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等。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检疫人员、疾控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等。义务报告单位和义务报告人指除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之外的单位和个人。

3.3.3 报告内容

分首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初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具体内容为已掌握或核实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及事件类别、时间、地点或涉及的地域范围、伤亡人数、主要症状体征、可能原因、事件发展的可能趋势等;目前已采取的处置措施、需求、建议等。

3.3.4 报告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报告区卫健局。区卫健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后,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健委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接到重大或紧急事件信息,区人民政府应当在1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可以边核实、边报告。

3.3.5 网络直报

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应及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网络直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当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区卫健局。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由区人民政府启动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和处置;必要时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报请市级支援。

4.1.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由区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同时报请市级启动市级应急预案,联合进行应急响应和处置。

4.1.3 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区人民政府启动区级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同时报请市级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在国家或省级应急指挥部指导下进行应急响应和处置。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各级政府

(1)做好组织协调:组织、协调、指挥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组建工作机构:根据区卫健局的建议,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所及其组成人员。

(3)调集应急资源:根据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依法依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4)采取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辖区内采取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等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等措施。

(5)划定防控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人民政府根据防控工作需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在全市范围内封锁疫区或者封锁范围跨出本市,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按要求报请国务院决定。对食物、职业、化学品中毒事件或放射性损伤事件等,可根据危害因素的扩散及波及范围,划定防控区域。

(6)实施流动人口管理:采取措施限制疫区和高危地区人口流动,或对从疫区和高危地区进入本行政区域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留验观察;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7)组织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公安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点),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动物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一旦发现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区卫健局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移交。

(8)强化与其他县(市、区)接界地区检疫:在与我区接界的周边地区发生较大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指导与有关乡(镇、街道)在出入疫区通道处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点),对出入疫区人员、物资、宿主动物和交通工具进行查验,对其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区卫健局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移交。

(9)发布信息: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规范报道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10)开展群防群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区卫健局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信息收集、报告、人员隔离和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落实等工作。

(11)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公安、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强化社会治安管理和市场监管,打击扰乱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12)开展心理干预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点和严重程度,组织开展群体心理干预和大众人群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大众心理应激水平,对特殊群体和个体进行心理干预,维护大众心理健康。

(13)动员社会援助:动员和组织各社会组织、民间团体和志愿者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地提供紧急援助,加强捐赠工作监督管理,保证社会援助工作的公开、透明。

4.2.2 区卫健局

(1)开展事件评估:组织区级专家组,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相应响应建议。

(2)成立指挥机构:提出是否成立区级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启用现场应急指挥所并确定本部门指挥体系和人员组成。

(3)组织应急救援与调查:组织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局、相关医疗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

(4)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留验观察站等应急控制措施。

(5)督导检查: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督导检查。

(6)开展培训: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7)组织科普知识宣传: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增强公众卫生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避免社会恐慌。

(8)心理援助支持:及时组织提供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心理干预等心理疏导措施,处理急性应激反应,预防和减少极端行为、群体性事件发生。在事件善后和恢复重建过程中,对高危人群持续开展心理援助服务。

4.2.3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信息监测报告: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监测,实行应急值班,及时收集、分析、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应急专业预案,制定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密切接触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高危因素等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或危险环节,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开展实验室检测:按照技术规范及时采集足够的标本,分送相关实验室,尽快查明事件原因。

(4)加强科研交流,及时查明病因,明确诊断。

(5)制定技术方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区卫健局制定新发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技术方案。

(6)开展技术培训: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应急培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我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7)按照要求组建本单位内部应急工作队伍。

4.2.4 区卫健局卫生监督局

(1)在区卫健局领导下,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进行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卫生监督和行政执法。

(3)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协助区卫健局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4.2.5 各级医疗机构

(1)接诊、收治、转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查确诊。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做好归口管理工作。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收治伤病人员。

(2)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依法报告相关信息。

(4)对非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现场救援、分类转运、后续救治、康复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三就地”原则进行处理。

(5)做好救治经验总结,积累相关知识和经验。积极开展交流和合作,提高应急能力和服务水平。

(6)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站)要在第一时间参加现场检伤分类、医疗救护和伤病人员转运等工作。

4.2.6 非事发地

非事发地应根据事发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特点、影响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适时启动预见性预警机制,做好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4.2.7 各级应急队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支援准备,按时集结待命。

4.3 现场处理

4.3.1 应急处置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

(2)安全第一原则:应急处置前必须对现场进行安全评估,确认安全,做好安全防护,方可进入现场开展应急处置。

(3)“五早、四边、三就地”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边调查、边处理、边救治、边控制”、“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4)区域协作原则:打破行政隶属关系,以距离优先、时间优先、资源优先为准则,确保第一时间优势资源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5)“防治结合、预防为主”原则: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按照预见性、科学性、规范性、整体性的要求,遵循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在传染性事件中,要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在非传染性事件中,要以保护未受害人群、控制未发病区域、防止事件扩散为重点,科学划定防控区域,采取主动干预措施,做到现场控制和现场防控同步,初步救治与环境消毒同步,已病治疗和未病预防同步,努力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因素,减轻事件损害。

4.3.2 现场应急处置的部门与职责

区指挥部负责制定一般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成现场指挥所,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现场处置工作;区级以下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制定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成本级现场指挥所。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制定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技术工作方案。

各级专业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3.3 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

现场应急指挥所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下设现场调查组、医疗组、检验组、信息组、卫生监督组、心理工作组、宣传组、后勤组、安全保卫组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共同控制事件态势。现场应急指挥所实行每日例会制度,听取各工作组情况汇报,协调、解决现场处理中的问题。现场应急处置结束,现场应急指挥所负责整理相关资料,完成现场处置总结报告。

4.3.4 现场应急处置的主要工作程序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程序按照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原因分析→制定防控方案→组织防控行动→落实防控措施的程序进行。

区卫健局要根据事件性质、现场处理需要和技术难度,及时调集现场防控队伍、设备、物资等,开展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理工作。现场防控队伍应尽可能建立现场临时实验室和配备快速检验检查设备,提高现场工作效率。

4.3.5 伤病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

按照《曲靖市马龙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调集医疗卫生机构力量,组建现场应急医疗队,设立若干现场医疗点,开展现场医疗救治工作。现场应急医疗队和转运医疗队应各司其职,确保现场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现场医疗救治中,首先要对伤病人员进行检伤分类和生命救治,优先处理急危重症伤病人员。确需转诊治疗的伤病人员应佩戴具有病情说明和特殊转运要求的标志牌,并根据伤病情况由重到轻组织转运救治。现场应急医疗队完成伤病人员初步处理后,应立即填写现场救治病历,将病历复写联与伤病人员一起转运。

现场处置终止,将现场救治病历统一交现场应急指挥所集中建档。

4.3.6 现场应急队伍的协作关系

处置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放射辐射事件等以致病源(因素)危害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卫生防控优先医疗救治的原则,优先满足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调查和防控,并服从其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下一级疾病预防控制队伍要服从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对急需治疗的患者,必须立即安排救治。

处置群体性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等以生命危害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医疗救治优先卫生防控的原则,优先满足和配合医疗应急队伍开展救治工作,并服从其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医疗救治中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采集样本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予以协助。

4.4 现场救助与人群疏散程序

发生甲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省人民政府依法对疫区实行封锁,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对疫区实施封锁、留验观察等强制隔离措施。

发生其他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组织高危群众撤离时,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程序组织指挥撤离。需撤离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建议,经区人民政府紧急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由区级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启动区级应急避难所提供紧急避难。受事件影响必须组织多县(市、区)范围的群众撤离时,由所撤离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市人民政府紧急审查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由市级、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组织实施,启动市级和邻近安全地区县级应急避难所提供紧急避难。受事件影响必须组织中心城市或有关市范围内的群众撤离时,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备案后,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启动省级和邻近安全地区各级应急避难场所提供紧急避难。

疏散撤离的范围根据具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威胁因素的固有特性,由专业预案和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规定。

在区级组织的撤离过程中,区卫健局负责组织撤离地区和庇护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及医疗救助保障;区民政局负责提供撤离群众的生活救济和紧急避难场所安排;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撤离人员和重要物资运输;市公安局马龙分局负责疏通撤离通道、维护撤离地区和紧急避难地区社会治安;区财政局负责安排撤离所需经费;区政府新闻办负责舆论引导和宣传动员;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负责提供通信保障。

4.5 应急队伍的撤离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伤病人员转为院内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请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依次安排应急队伍撤离。首先撤出省级和中心协作圈应急队伍,其次撤出州(市)级和周边协作圈县级应急队伍,最后撤出事发地区级应急队伍。

专家指导组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征得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同意,并报请派出的主管部门批准,可撤离应急处置现场。医疗救援队在完成工作任务后,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同意,可撤离应急处置现场。其他各类应急队伍,在完成相应应急工作任务后,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和派出机构同意,可按照省级→州(市)级→县级→乡级顺序,依次撤离应急处置现场。应急队伍撤离前,应做好与事发地对应机构的工作交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事故等易污染事件结束时,应急队伍的撤离应由区卫健局组织专家对应急队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或留验观察,对医疗设备统一消毒处理,排除风险后方可撤离。

4.6 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及转院治疗

各级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先救治,后结算”,不得拒收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应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事件伤病人员救治需要,分别由事发地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和专业康复机构分级负责。需要转院治疗的应按照“就地、就近、有利”的原则进行。

院内救治按照危重抢救、专科治疗、康复治疗的基本程序进行。在生命体征平稳后,救治医院应及时把伤病人员转入相应专科进行后续治疗,安排需要康复治疗的伤病人员进行康复治疗,安排痊愈患者出院。

康复治疗原则上以社区或家庭康复治疗为主,由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巡回医疗指导。

4.7 通报与信息发布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人民政府和区卫健局应及时向毗邻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情况。凡需要向国际组织、周边国家和地区通报情况的,统一报省卫生健康委和省外办按规定办理。

涉及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民政府或省卫生健康委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和社会通报情况。

区卫健局在接到毗邻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及国际组织、毗邻国家和地区情况通报后,应立即报告市卫健委,并通知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省卫生健康委或经省卫生健康委授权的机构发布,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信息。

4.8 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是:事件得到有效控制,隐患或危险因素基本消除;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无新发病例;事发地得到彻底消毒,传播媒介得到有效控制。

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健局组织专家分析论证后提出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较大(I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健委组织专家分析论证后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重大(II级)或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级范围II级或I级事件的终止,由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分析论证后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5. 善后处置

5.1 调查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健局应组织专家评估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情况、伤病员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在应急反应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卫健委。

5.2 奖励、抚恤、补偿和责任追究

区人民政府及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区卫健局等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区人民政府及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对应急处置时紧急调集征用物资和劳务,经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

凡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3 社会救助与保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区红十字会要发挥优势,广泛募集紧急救援物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受灾人群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要逐步建立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机制,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帮助群众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6. 应急保障

6.1 技术保障

加强区卫健局、医疗救治机构与区疾控中心之间的信息共享;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现场装备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2 人力资源保障

区卫健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组建、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队伍。应急队伍从医疗卫生专业机构中选拔年轻力壮、责任心强、有实际工作经验的流行病学、疾病预防控制、实验室检测、临床救治、卫生监督、信息网络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各级应急队伍要服从区卫健局的统一管理、指挥和调度。启动应急预案时,应急队伍实行集中管理,编队进入“战时”状态,按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6.3 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经费,落实应急器械物资、药品、人员培训、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等,按照标准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6.4 物资保障

区卫健局负责提出区级医药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物资储备经费。区卫健局、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区财政局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计划,保证应急物资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及时调用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5 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

建立区级留验观察站。每个火车站、汽车客运站要设立相对封闭、易于管理、能满足一定数量传染性疾病接触者或可疑病人的临时集中留验观察室。设立留验观察室应征求区卫健局和区疾控中心意见,防止区域污染和感染扩散。留验观察室的启用,由区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部、区卫健局决定。留验观察室专业技术人员由区卫健局从医疗卫生机构中抽调,管理及服务人员由区人民政府从有关部门、单位中抽调。各级留验观察室要依法向区疾控中心报告疫情信息。

6.6 血液和血液制品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区卫健局依法负责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中心血站、基层血库应建立血液应急储备基数制度和稀有血型资源共享制度,保证各型血液的最低储备。

6.7 通信保障和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队伍和应急处置机构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建立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确保事件发生后能迅速投入使用。

6.8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和咨询

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普及卫生科普知识,倡导群众以科学态度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指挥部及区卫健局、区疾控中心、区级医疗机构要设立并公布24小时值班电话,提供群众咨询服务。

6.9 法律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曲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利,造成工作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多个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事发地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地和主要波及区域。伤病人员是指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因素致病、致伤、致残或死亡的人员。

7.2 预案更新

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时,区卫健局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并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健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马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龙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马政办发〔2014〕119号)同时废止。

8. 附录

8.1 区级卫生应急队伍基本装备目录

根据现场应急处理工作要求,应急医疗队应配备的基准装备如下:

8.1.1 医疗救治设备。基本医疗诊断设备如听诊器、血压表、叩诊锤、检查电筒;急救呼吸气囊(复苏球)套件和氧气面罩;铝合金高压医用氧气瓶(气瓶容量4L,充氧容量>720L);插管喉镜、气管导管及气管插管所需物品及诱导、肌松药物;转运呼吸机,便携式心电、无创血压、血氧饱和度监护仪;便携式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仪;体外心脏除颤起搏仪;便携式血液灌流机;便携式心电图机;清创缝合手术包;舌钳、开口器、口咽通道;气管切开手术包、环甲膜穿刺包;一次性中心静脉置管套件;高压消毒锅;颈托、小夹板、绷带、消毒纱布等止血、固定材料;能满足4小时用量的止血、呼吸兴奋、循环支持、镇静止痛、消炎抗菌、特效解毒剂等急救用药;能满足4小时需求的扩容剂等输液药品;能满足4小时50人份救治需要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碘酒、酒精等消耗性医疗药品等。

8.1.2 疾病控制设备。现场快速检验箱;样品保存袋和取样工具;冰壶或保温器具;流行病学调查等现场资料采集袋;能满足4小时需要的特效解毒剂、预防药品或传染病特殊治疗药品;能满足4小时水源和环境消毒需要的消毒剂等。

8.1.3 卫生监督设备。照相机、摄像机;取证工具等。

8.1.4 基本工作设备。应急照明灯;工作帐篷;转运分类识别标签;防水应急救治病历卡和防水书写工具;五金工具套件。

8.1.5 基本个人防护设备。头盔式照明灯;带反光条的应急救援工作服(防水、防寒);传染病防护服、防护口罩、防护眼镜、防护鞋;信号标识等。

8.1.6 基本救援生活装备。能满足全队三天应急救援需要的压缩干粮、饮用水等。



文稿解读:关于《曲靖市马龙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