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区级部门职责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噪声法》中部分条款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执法。依据曲靖市委、市政府印发的《曲靖市市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曲办发〔2024〕13号)和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等15部门联发的《曲靖市噪声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曲环通﹝2024﹞3号),结合区级部门职能职责,对《噪声法》部分条款中区级部门职责分工予以明确,请区直相关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马龙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区级部门职责分工方案.docx
文稿解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区级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