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环罚字〔2026〕4-4号
曲靖云华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1767088642R
地 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鸡头村街道廖家田
法定代表人:包崇芬
2026年5月26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马龙分局对曲靖云华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曲靖云华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中的要求进行设备维护,且发现故障后未及时处理,造成监测数据失真,未按规定开展手工监测,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2026年5月26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026年5月28日、6月8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2026年5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照片6幅, 2026年5月26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马龙分局执法人员从曲靖云华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取的书面证据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6月18日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曲靖云华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曲靖云华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曲靖云华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6〕4-4号)、《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对曲靖云华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如下:违法事实为自动监测设备使用不符合技术规范,裁量等级为3;废气类别为化工废气,裁量等级为3;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3次,裁量等级为4;违法行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属于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该区域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数取0.4。
法定处罚下限:2万元。
法定处罚上限:20万元。
上述各项因子代入处罚金额公式X=N+(M-N)×〔(A-1)/4〕×(0.5+B)×C进行计算,计算结果为2.4万元。
本局决定对曲靖云华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4000元(贰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马龙分局财务室开具电子版缴款书,凭缴款码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