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环罚字〔2026〕4-5号
曲靖英迈尔陶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17972152195
地 址:曲靖市马龙区工业园区小寨循环经济片区
法定代表人:高得远
2026年4月28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交办曲靖英迈尔陶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存在2025年污染物排放量超排污许可年排放量限值违法问题。2025年5月21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马龙分局执法人员对曲靖英迈尔陶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曲靖英迈尔陶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脱硫塔生产废气排放口(DA001)安装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一套,对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氧含量、排放量等开展自动监测;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许可年排放量限值,二氧化硫年许可排放量为87.99945吨,氮氧化物年许可排放量为158.7吨,颗粒物年许可排放量为22.518吨。经调取公司废气脱硫排放口(DAOO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2025年在线监测数据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线数据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247.1吨,排放总量超过排污许可证总许可量。
以上事实有2026年5月21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5月22日、5月25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6年5月21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照片证据》27张;2026年5月22日从曲靖英迈尔陶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取的书面证据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7月21日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曲靖英迈尔陶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曲靖英迈尔陶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曲靖英迈尔陶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6〕4-5号)、《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对曲靖英迈尔陶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如下: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裁量等级为2;废气类别燃煤锅炉废气,裁量等级为4;超年总量10%以上,裁量等级为5;小时烟气流量(气)10万标立以上20万标立以下,裁量等级为4;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3次,裁量等级为4;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属于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该区域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数0.4。
法定处罚下限:20万元。
法定处罚上限:100万元。
上述各项因子代入处罚金额公式X=N+(M-N)×〔(A-1)/4〕×(0.5+B)×C进行计算,计算结果为26万元。
本局决定对曲靖英迈尔陶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6万元(贰拾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马龙分局财务室开具电子版缴款书,凭缴款码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