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林罚决字[2024]第1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曲靖市马龙区云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530321MA6NXUY073 法定代表人: 张平文
委托代理人: 郑*瑞 联系电话:133*****668
单位地址: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鸡头村街道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通泉街道小寨社区小寨居民小组金鸡山(地名)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占用林地1.2757公顷(19.1355 亩)(地类均为有林地,森林类别均为商品林,权属为集体)倾倒(填埋)建筑垃圾。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公司的委托人 郑*瑞的现场指认、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有林地每平方米10元)3倍的罚款382710元,即:12757×10×3=382710(元)。
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马龙支行或马龙区信用联社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的缴款码缴纳至国家金库马龙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马龙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