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环罚字〔2025〕4-2号
曲靖市马龙区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13467627748
地 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旧县街道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少林
2025年1月8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马龙分局执法人员到曲靖市马龙区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曲靖市马龙区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混凝土生产、销售,建有年产9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生产线,该公司将清洗混凝土罐车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约1.5吨擅自倾倒在厂区外土地上,倾倒地点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 2025年1月8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1月8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2025年1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照片14幅、2025年1月8日从曲靖市马龙区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取的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本局于2025年4月23日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曲靖市马龙区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曲靖市马龙区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曲靖市马龙区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5〕4-2号)、《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本局决定对曲靖市马龙区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2000元(壹拾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马龙分局财务室开具电子版缴款书凭缴款码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