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环罚字〔2025〕4-3号
曲靖市马龙区宏磊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4MA6Q00FC52
地 址:曲靖市马龙区旧县街道梁家田居民委员会八角洞小组
法定代表人:刘家洪
2025年2月26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马龙分局执法人员到曲靖市马龙区宏磊矿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曲靖市马龙区宏磊矿业有限公司产品堆场露天堆放砂石料约20000吨,露天堆放砂石料占地面积约150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 2025年2月26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2月26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2025年2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照片8幅、2025年2月26日从曲靖市马龙区宏磊矿业有限公司提取的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4月24日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曲靖市马龙区宏磊矿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曲靖市马龙区宏磊矿业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曲靖市马龙区宏磊矿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5〕4-3号)、《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本局决定对曲靖市马龙区宏磊矿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马龙分局财务室开具电子版缴款书凭缴款码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