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环罚字〔2025〕4-4号
曲靖市马龙区隆旺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E889
地 址:曲靖市马龙区鸡头村街道鸡头村小组桃园山
法定代表人:龚杰
2025 年5月27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马龙分局执法人员对曲靖市马龙区隆旺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曲靖市马龙区隆旺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曲靖市马龙区鸡头村街道鸡头村小组桃园山,从事生猪养殖,现年出栏生猪约3600头。养殖场西侧建设有粪污收集池三个,其中一个粪污收集池为容积约1000m³的土坑塘,池内贮存粪污约100m³,无防渗措施。养殖场利用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塘作为粪污收集池收集贮存粪污,该粪污收集池建设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2025年5月27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5月28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5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照片34幅、2025年5月27日从曲靖市马龙区隆旺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取的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7月30日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曲靖市马龙区隆旺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曲靖市马龙区隆旺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曲靖市马龙区隆旺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5〕4-4号)、《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曲靖市马龙区隆旺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马龙分局财务室开具电子版缴款书,凭缴款码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