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环罚字〔2025〕4-8号
曲靖市马龙区鹏泉环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AQ6R
地 址:曲靖市马龙区工业园区小寨循环经济片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福
2025年7月24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马龙分局执法人员对曲靖市马龙区鹏泉环保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曲靖市马龙区鹏泉环保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2025年7月24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7月28日、7月29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2025年7月24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照片,2025年7月25日、29日从曲靖市马龙区鹏泉环保有限公司提取的书面证据材料等证据为凭。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和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9月1日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曲靖市马龙区鹏泉环保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曲靖市马龙区鹏泉环保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曲靖市马龙区鹏泉环保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日提出《关于厂区困难减轻处罚的申请》,申请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2025年9月8日经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马龙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曲靖市马龙区鹏泉环保有限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本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调查取证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条款准确;拟作出的处罚款13.7万元的行政处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经济承受度等作出,裁量适当。曲靖市马龙区鹏泉环保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5〕4-8号)、《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本局决定对曲靖市马龙区鹏泉环保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3.7万元(壹拾叁万柒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马龙分局财务室开具电子版缴款书,凭缴款码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