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环罚字〔2025〕4-6号
曲靖市马龙区杰龙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1X6
地 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产业园区通泉片区
法定代表人:孔宪聪
2025年7月1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马龙分局执法人员对曲靖市马龙区杰龙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曲靖市马龙区杰龙工贸有限公司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委托不知名称的企业进行利用、处置,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未进行核实,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违反规定委托他人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2025年7月1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7月2日、14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2025年7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照片36幅、2025年7月1日从曲靖市马龙区杰龙工贸有限公司提取的书证材料为凭。
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违反规定委托他人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9月1日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曲靖市马龙区杰龙工贸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曲靖市马龙区杰龙工贸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曲靖市马龙区杰龙工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5〕4-6号)、《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 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 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 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本局决定对曲靖市马龙区杰龙工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2万元(伍万贰仟元整);
2.对违反规定委托他人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1.5万元(壹拾壹万伍仟元整);
合计共处罚款人民币16.7万元(壹拾陆万柒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马龙分局财务室开具电子版缴款书,凭缴款码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