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环罚字〔2025〕4-5号
云南泽日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H43
地 址:曲靖市马龙工业园区红桥片区A组团
法定代表人:孔宇清
2025年6月16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马龙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泽日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云南泽日工贸有限公司新建设一条废旧塑料回收加工生产线,该生产线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内活性炭未及时更换,未按照规定使用活性炭吸附装置。
以上事实有 2025年6月16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6月17日、8月1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6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照片、2025年6月16日、17日从云南泽日工贸有限公司提取的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活性炭吸附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9月1日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云南泽日工贸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泽日工贸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云南泽日工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5〕4-5号)、《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本局决定对云南泽日工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0.26万元(贰仟陆佰元整);
2.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活性炭吸附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3万元(贰万叁仟元整);
合计共处罚款人民币2.56万元(贰万伍仟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马龙分局财务室开具电子版缴款书,凭缴款码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9日